《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上海现行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业主表决比例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业主表决比例由原先简单的三分之二,细化为面积和人数的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也就是需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同时,还需要满足双“四分之三”,也就是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以六层既有住宅一个单元12户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1200平米为例,在获得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米业主和8户业主参与表决的基础上,只要达到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建筑物面积800平米业主的3/4(600平米)和参与表决的8户业主的3/4(6户)的同意”,即满足了法定比例。 (上海发布) 法条选摘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