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甘肃白银山地马拉松越野赛遇极端天气,21名参赛选手不幸遇难。 参加体育活动,不仅能强身健体,而且可以愉悦身心。然而,大部分体育活动都具有一定风险,遭遇意外伤害在所难免。那么,市民参加体育活动发生意外,到底该由谁来负责呢?大类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比赛遭遇意外伤害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目前,国家已经将职业运动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如果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比赛遭遇意外伤害,可以结合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相关情形申请工伤认定。 除了参赛期间,如果职业运动员在备战的封闭集训期间遭受意外,除有证据证明排除工伤认定事由外,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2.职工参与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遭遇意外 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4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进一步明确,“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3.参与学校安排的体育活动遭遇意外 可以视情况向校方进行索赔。对于校园体育活动,根据《民法典》1199条、1200条和1201条规定,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具有教育、管理职责,若未尽到相关职责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第三人侵权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校方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呢?在审判实务中,法官会结合体育活动是否具有高风险、是否进行活动所需技能培训、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老师是否在场监督管理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4.参与其他群众性体育活动遭遇意外 可以视情况向活动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活动组织者进行索赔。对于其他群众性体育活动,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损害由其他参加者造成,是否可以向其他参加者进行索赔呢?《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果体育活动其他参加者仅仅是一般过失,可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甘风险”原则。 (五角场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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