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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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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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房屋共有纠纷如何处理

【案情背景】

系争房屋是一套老公房,2001年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绿色),用的是父亲林爸爸的工龄,由儿子小林支付房款,所有权人仅登记了小林一人。由于多种原因,现在林爸爸与林妈妈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其二人姓名及份额,但小林不同意。后林爸爸聘请律师协同居委会组织人民调解,经多次协商,小林签字确认系争房产是与林爸爸共同购买、共同共有,并同意在房产证上添加林爸爸与林妈妈的姓名和产权份额。双方达成协议,并经人民调解员签字盖章,协议生效。

【案情分析】

处理房产纠纷首先要明确系争房产的产权性质,是公房还是私房?私房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处理即可,相对简单。而公房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较复杂。

【小知识】

一、什么是“九四方案”、“九五方案”?

1、“九四方案”:是上海在特殊历史时期下所制定的房产政策。指1994年5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定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相关问题的系列解答意见等文件。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九四方案”。

“九四方案”购买的公房有很大的特殊性:符合购买公房条件的人中只能有一人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其他房屋共有人不能进行登记。

2、“九五方案”:“九四方案”实施不久,其中的缺陷就产生了纠纷。因此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通知”明确:“职工家庭购房时,可共同协商确定产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共有人必须是前款规定的购房对象。”这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在“九五方案”中对“九四方案”的缺陷进行了修正。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

因此,如果是按照“九四方案”购买房屋的话,无论产权证上是否有同住人的名字,同住人(或原在公房内有户口的人)都是共同产权人。若是按照“九五方案”购买售后公房,那同住人在当初购买该公房时应有内部协议,内部协议应当写清将来产权的归属,否则就不能出资购买。

综上所述,“九四方案”的共有产权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共有产权,“九五方案”的购房者已明确了房屋归属,不能主张共有产权。

二、如何认定系争房屋是属于“九四方案”还是“九五方案”?

1、时间:年、月份是一种办法,但未必精准。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只要是1995年1月1日之后办理产权登记的都属于“九五方案”了呢?不是!实践中出现过1995年7月份办理的产权证仍然适用“九四方案”,谨慎起见,应通过房产证和房屋所属物业公司调取的相关档案,综合认定看房屋的具体适用方案。

2、房产证颜色:实践中“九四方案”的房产证为褐色,“九五方案”的房产证为绿色,但不绝对,仅做直观参考。

三、如何让调解协议发挥强制力?

1、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绝非民间和解,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三十一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此时的调解协议俨然成为了具有强制力的“判决书”,使得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受到公权力规制,以及调解委员会的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2、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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