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小李,女,1981年出生,上海人,2019年1月9日入职上海某服装公司做销售员。工资3500加提成,工作时间做一休一,每个班工作12小时,工作强度非常大。2019年1月底,小李做了人流,想请假休息,但该公司却不准其请假,并称不想做就走。考虑到房子要还贷款、小孩要读书、老人要赡养,仅仅靠丈夫的收入无法维系整个家庭的开支,小李无奈之下只好咬牙继续上班。2019年2月小李连续上班26天,每天12小时,但该服装公司不仅没有支付小李的加班工资,甚至连工资也不发,也没有为小李交纳社会保险。工作近3个月,仅发了203元。该服装公司甚至于2019年3月18日单方面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小李多次与单位沟通,请求单位发其工资及加班费,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小李只好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争议焦点: 小李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19年1月9日至2019年3月18日工资及加班费(包括双休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延时加班费);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小李的劳动时间如何认定。根据小李的诉求,律师经过仔细地沟通和梳理,拟定将劳动合同、2019年1-3月的工资条、2019年1-3月提成计算表、与老板的微信截图等作为证据。 案件结果: 经过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在庭审后,仲裁员为双方进行了调解。通过仲裁员及律师的耐心协调,最终小李与单位达成调解,单位一次性支付其工资、加班费等共计14000元。嗣后,小李顺利地拿到了款项。 律师建议: 劳动者尽量选择正规的用人单位,并且平时多保留证据,一但出现不规范用工的情况,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巫小莉律师供稿 小贴士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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