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朋友们: “设备全免费、安装全免费、服务全免费”便民亲民服务、免费安装ETC 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高速公路ETC车道全覆盖。 1月1日后再办理,无法享用免费安装外,也无通行折扣。请广大市民抓紧时间在2019年12月27日前到所在居委会进行登记安装。 登记时间:9:00-16:30(包括周末) ●案例介绍: 小张、小李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9月20日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上海市长宁区虹古路某房屋系小李父母共同共有,于1998年10月14日核准登记在小李母亲一人名下。2004年7月11日,小李父亲死亡,小李父亲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小李及小李母亲。但小李父亲死亡后,上海市长宁区虹古路某房屋尚未进行继承分割。 2017年9月11日,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小李支付上海市长宁区虹古路某房屋八分之一折价款40万元,理由为上海市长宁区虹古路某房屋的二分之一为小李父亲的遗产,小李父亲去世后,小李可以继承取得该房屋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小李在与小张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张有权分得该房屋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分割,但离婚时未分割或进行了分割而后悔或发生可以再次分割的情形时,可以在离婚后再次主张分割。本案中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小李母亲名下,系小李父母的共同财产。审理中,双方确认小李告父亲死亡后系争房屋尚未进行继承分割,小李是否继承,继承多少份额系争房屋产权份额尚不确定,故小张称其在系争房屋中享有八分之一的份额,据此要求被告小李向其支付相应的折价款40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除遗嘱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所得的财产以实际接受继承为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因此,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之前,遗产的最终归属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接受继承遗产并确定继承遗产份额前,夫妻一方并未实际取得遗产,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律师提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实际中取得继承财产一般以办理产权登记为的标志,如果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公证处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和调解书也可以作为取得继承财产的标志。夫妻一方可继承但未实际取得的继承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诉请将因为没有事实依据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撰稿人:张文飞律师、冯奕律师 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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