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2、23条规定的以下4类由公安机关处罚的常见不文明养犬行为(以下简称“三未一进”): 1、“未挂犬牌”,即已为犬只办理登记,但携带犬只外出时,没有为其悬挂犬牌的; 2、“未束犬绳”,即携带犬只外出时,没有为其束上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2米,或者在拥挤场合未自觉收紧牵引带的; 3、“未戴嘴套”,即携带大型犬(犬身高度35厘米及以上)外出时,没有为其佩戴嘴套的; 4、“进入公共场所”,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且不听劝阻的。 当场处罚 1、首次查实养犬人有“三未一进”不文明养犬行为,且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认错认罚态度较好的,民警可以当场作出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处罚 1、养犬人实施“三未一进”不文明养犬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当场处罚,民警应当要求当事人到派出所,适用一般程序,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A.养犬人曾因“三未一进”不文明养犬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B.养犬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或者现场态度恶劣的; C.违法情节严重或有其它不宜当场处罚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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