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尚在今年3·15曝光事件的震惊状态中惊魂甫定,河北青县的羊群们还在望着饲料袋中的“瘦肉精”瑟瑟发抖,网红郭美美仿佛看到了翻红的东风,忍不住在网络上怒刷一波存在感。也许挣钱的事业遇到了瓶颈,也许太想撕掉“红十字会”的标签,想让人们看到一个“崭新的”、重新出发的她,郭美美因为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减肥类食品,被上海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事一经曝出,郭美美立即抢占了一席热搜榜位。 目前相关的新闻报道尚未披露郭美美因涉嫌何种罪名而被刑事拘留,但从法律规定、事件的简要经过以及已有案例分析,郭美美销售添加违禁成分减肥类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可能性较大。 一提到有毒有害食品,大家脑海中会出现许多至今仍能引发讨论的代表性事件,三鹿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等,不胜枚举。民以食为天,安全第一关。在国家、社会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大环境下,郭美美的行为又会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呢?带货主播与食品生产者又如何在食品安全的高度上“拉钩盖章”呢? 罪魁祸首“西布曲明”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通知,西布曲明因存在风险,明令停止西布曲明的生产、销售和使用。2012年,西布曲明成为我国第一批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的物质。(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 刑法如何规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针对郭美美案例,目前尚无流出消费者因购买、使用了郭美美销售的减肥食品而遭受了人体健康损害的信息,也无关于郭美美销售金额的认定。假设对郭美美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无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其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该案最终结果,仍需关注后续的公开信息,笔者这里仅做一般法律分析。 直播带货不能突破食安底线 首先明确带货主播在带货过程中的身份及法律地位。案例中,郭美美在某直播社交平台现身时,一边与直播间的网友聊天,一边向网友们推荐减肥食品。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顾名思义,除像董明珠那样为自己的品牌和产品代言外,郭美美以个人身份出现推荐减肥食品,应属于《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代言人。 主播一般会在直播过程中会对商品进行充分、详实、全面的介绍;部分主播还会现场试用,展示产品功效。看似他们只是在介绍商品,但观看直播并下单的网友们大都源于对主播个人的认可与信任,进而选择购买他们销售的商品。 其次,广告词是广告主的文案,带货主播是广告词的“代理发言人”,两方主体均应增强法律意识,不在违法的边缘疯狂试探。例如,《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法》规定,“……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的禁用词汇。一不小心,类似的食品广告宣传易被认定为虚假广告,除了广告主理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外,如果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赔偿,难辞其咎;行政处罚,亦有可能;更为甚者,案底保留。两方主体就变成了“一条绳上的蚂蚱”,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所以,对于带货主播而言,在决定接受食品生产者的直播邀约前,不仅要有规划地合法选品,还应要求食品生产者提供身份、资质、成分说明等材料,并尽量进行试吃,用自己真实的感知和体验进行推荐。而对于食品生产者而言,应严格根据食品安全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根据法律规定设计、拟写或审查广告、标签、展板等内容,也要慎重选择带货主播,兼顾人气和人品。 郭美美兴许因法律意识淡薄,单纯地想通过销售减肥食品来满足炫富欲,不料却再一次因涉嫌违法犯罪进入大众视线。这是郭美美个人的悲剧,也是社会的悲剧。希望相关行业的主体、从业人员,坚守食品安全的底线,让老百姓吃得安全,方能挣得安全!(星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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