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义务:(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三)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按照规定进行房屋装修活动。(五)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并对危险房屋采取治理措施。(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七)配合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房屋使用人的义务:(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不动产登记簿和公房租赁凭证记载 的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按照规定进行房屋装修活动。(四)配合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执行机构履行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和管理责任予以配合。(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义务。 房屋建设单位责任:保修期内发生房屋外墙墙面空鼓、开裂、脱落或者建筑附属构件脱落等情况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排查、制定维修方案,并按照规定,将排查结果和维修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对房屋的安全检查:(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用途、结构类型、使用年限等情况,对房屋进行常规安全检查,频次不得少于每年一次,汛期前以及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的,还应当对房屋进行专项安全检查。(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外墙墙面、外窗、挑檐、公共出入门厅,以及空调外机架、晾晒架、雨篷等外墙附着物。(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如实记录安全检查情况并留存备查。(四)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单位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拆除,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规定对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隐患处理、采取治理措施的,涉及房屋共用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依法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义务。(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责任(三)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筹集、安排资金用于房屋共用部分的安全检查、检测鉴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等。(四)配合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一)针对房屋共用部分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汛期前以及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的,应当加大巡查频次。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留存备查。(二)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三)应当提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专有部分进行自查。(四)发现有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按照规定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五)可以受委托,履行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协助和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消除安全隐患等责任,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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