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权利保护、义务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新通过实施的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于监护人的确定也进行了制度上的完善。所谓监护,从民法角度来理解,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其中高龄老人的监护就属于后者。 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年化社会,高龄老人的相关权益保护问题将会更加凸显。我国民法典设立的监护人制度,对于高龄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此,笔者就高龄老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监护人确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高龄老人监护人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由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相比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如今,第四顺位的个人不再要求必须是近亲属,但要求必须经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据了解,当下社区高龄老人一般80岁以上,多孤寡,但是子女较多。监护人范围一般集中在其几个子女当中,如何确定哪个子女作为老人的监护人问题较为常见。 二、高龄老人监护人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目前存在有以下几种高龄老人监护人的确定方式: 1、意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据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龄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事先作出安排,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2、协议监护。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此,高龄老人有多个子女都具有监护资格的情形,子女之间可以通过家庭内部协议方式确定其中1人或数人为老人的监护人,同时需要征得高龄老人本人的同意和认可。 3、指定监护。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高龄老人有多个子女都具有监护资格,但是子女之间对由谁担任监护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关子女可以向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相关程序 根据民法典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首先需要确定高龄老人确系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依法指定高龄老人的监护人。 此外,确定了高龄老人的监护人之后,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陈丰亮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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