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从2019年4月1日起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 1.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0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160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增幅8.41%。 上海城乡低保家庭的16周岁(含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从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510元,增幅7.86%。 2.调整提高特殊救济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 (1)重残无业人员、三胞胎和司法老残3类对象,从每人每月140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510元,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散居归侨、历史老案纠错平反人员等8类对象,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50元-370元不等。 3.调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本市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农村五保)的日常生活费标准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510元。 4.调整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标准 上海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城乡居民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32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 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进一步鼓励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实现自我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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