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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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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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一字之差决定罪成与否

小伟(化名)和哥哥小易(化名)外出回家,走到楼前准备上楼时,杨某突然出现,拦在了小伟兄弟俩的面前。

因垃圾清运费用起冲突

原来,小伟家正在装修,并将建筑垃圾堆放在楼道口。杨某是专门来找他们收取清运建筑垃圾费用的。

小伟称自己已经把这笔钱交给了小区物业。小易也称,“我们又没有雇你干活,凭什么给你钱!”杨某称自己承包了该小区的垃圾清运等工作,并没有收到这笔钱。双方争执不下,开始互相推搡。杨某的表弟武某正在旁边楼栋干活,听到不远处有吵架的声音,寻思着把手里的活干完就去看热闹。当武某兴冲冲地赶到时才发现竟是自己的表哥杨某在与别人推搡。

武某赶紧上前,想把双方拉开。“对方觉得我是来帮忙的,就一脚踹在了我的肚子上,我就还手了。就记得打到了他们的腹部、头部等部位。”三人扭打在一起,小伟突然倒地昏迷不醒。见此情况,小易拿出手机报警。警察迅速赶到现场,小伟被送往医院救治。警察为三人分别开具验伤单,让他们各自验伤。

信访要求重新鉴定伤情

一周后,验伤报告认定三人均为轻微伤。小伟系遭外力作用致右眼部挫伤,右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第10肋骨骨折,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对面部、胸部损伤程度分级标准,分别构成轻微伤。小伟不认同鉴定意见书上的“轻微伤”认定,申请重新鉴定伤情。得知若无新证据提交,鉴定中心将维持原鉴定结论后,小伟当时放弃了重新鉴定。

2018年4月,小伟带着材料到公安局信访,再次提出自己对本案鉴定结果及处理结果不满,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在民警陪同下,小伟到另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并重新拍片。

“轻伤”还是“轻微伤”?

新的鉴定结果显示,根据小伟的就医材料及新拍的CT片认定,小伟构成轻伤一级和轻微伤。根据此鉴定结果,犯罪嫌疑人武某涉嫌故意伤害。2018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结果相互独立但又截然不同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采信哪一份?如果小伟的伤认定为轻微伤,武某触犯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他将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治安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倘若认定是轻伤一级的话,武某的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刑事犯罪,将面临的或将是六个月至一年半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最高检《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就同一专门性问题有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鉴定意见,且结论不一致时,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在法院开庭时,也可以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就采信哪份司法鉴定意见的问题,承办人特地询问了上海市检察院法医专家徐跃灵君的意见,让其重新查看了小伟的CT片,弥补了检察官在医学专业领域的短板。最后,徐跃灵君建议采信轻伤的鉴定意见。

闵行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区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审理过程中,徐跃灵君的证词均被法院采纳。同年12月3日,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小伟头面部等处遭外力作用,致右眼眶二处骨折等,构成轻伤(一级)。被告人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新虹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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