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友向我借款1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有借条,并把他的汽车作为质押物交给了我,并约定假如半年后借条到期他不能还款的话,汽车归我所有。现在早已超过约定期限,好友借我的钱一直未还,我要求他把汽车过户给我,他也不配合。请问我该怎么办? ——陈先生 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流质契约,属无效条款。 调解结果: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新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首先陈先生好友在协议签订当日以转帐形式还给陈先生5万元;其次余下欠款陈先生好友承诺在每月月初支付2500元,直至欠款还清止。双方对协议均无异议,此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新泾司法所李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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