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我结婚前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作为婚房,且登记在我名下。老婆父母出资28万进行了装修。我们于2008年结婚,并居住在该房屋中。去年我们双方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就该房屋的归属产生了异议。我认为房屋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的,并且登记在我名下,理应归我所有。我老婆则认为,双方结婚多年,且装修款为自己父母所出,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问此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比较合理?——汪先生 答复: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调解结果: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新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2、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汪先生同意全部归女方所有;3、双方同意此房屋归汪先生所有,但汪先生自愿补偿女方房屋装修款28万元;4、双方当事人无其他纠纷。双方对协议均无异议,此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新泾镇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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