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妻子结婚5年,育有一2岁小男孩。2年前我曾因交通事故获赔偿款20万元。今年我们双方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对小孩抚养及家庭财产处置都已达成意向,但双方对交通事故赔偿款发生了争议。我认为这是我肉体和精神上受到的痛苦所得,应归我个人所有,但我妻子认为这笔钱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各半所有。问此笔款项在我们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比较合理?——陈先生 答复: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调解结果: 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新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陈先生因交通事故所获赔偿款归他个人所有,对于其他财产及小孩的抚养问题已达成协议的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对协议均无异议,此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新泾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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