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妹在十几年前因为孩子读书的问题与我商量,将孩子的户口迁入我和父母的公租房内,并且承诺考上大学后就将户口迁出。现孩子已参加工作,而户口却一直未迁出此房屋,并提出要求居住,请问该房屋我外甥有居住权吗?——王先生 答复: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调解结果:根据居民所述情况,新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王先生同意在协议书生效当日补偿外甥10万元,同时外甥也把户口迁出此房屋。双方对此协议均无异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新泾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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