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受理点和时间 斜土街道受理点:零陵北路1号2楼 咨询受理时间:2020年6月29日-8月7日(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9:00-11:00;14:00-16:00 咨询电话:34243357 因在疫情期间,请到咨询现场的居民自行带好口罩,并配合现场工作人员保持合理的秩序。拒绝佩戴口罩者谢绝入场。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0年9月30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推选申请人 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申请人以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其他家庭成员本人签名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下同)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等户籍或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离婚的应提交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出示原件)或《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7、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 8、申请人或者需要核定经济状况的其他同住人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财产价值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须提供合理说明、资金流转凭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9、其他与经济状况核对有关的材料。 10、申请人为烈士遗属、见义勇为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优先供应对象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1、同住家庭成员签名的同意申请人申请的家庭协议。 12、申请人或者其他同住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关于申请人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过程中,申请人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申请人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街道(乡镇)或者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仍按照原申报情况继续申请或者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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