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规戒律,家风国法,规章制度无一不是约束人们如何管事、如何做人的规矩。《规矩方圆》栏目将为您带来社会仁人志士为如何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关事宜所提出的建议,以及如何成为最美物业人的一些金点子。 文木子 高空抛物被大家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而那些由此引发的悲剧更让我们不忍回忆。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经过细化和完善后的规定直指高空抛物、坠物“调查难”“取证难”等“老大难”问题,解决了不少曾经的法律困惑。 即将于明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告诉我们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所谓不文明行为是行为人作出的有违公共道德、有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而违法行为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从明年1月1日零时起,在民法典正式生效的那一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就算是被法律彻底盯上了。 新增追偿规则有望破解“连坐”局面 过去高空抛物案的判决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无法查明侵权人的高空抛物致害案件责任承担问题:“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确定被告的难度确实很大,同时绝大多数被告既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只因无法提供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证据,从而被判决承担责任。于是,很多被告对判决不认可,也不愿主动履行判决结果。民法典中新增的追偿规则,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有望解决此类“连坐”问题。物管机构防范义务被列入法律条款 法律的完善和进步,让受害人能尽可能地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然而,人们更希望高空抛物、坠物伤人案件不再发生,所以做好预防工作尤为重要。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一方面从立法层面明确了物业公司对防范高空抛物应当尽到的基本义务,另一方面也为高空抛物侵权纠纷发生后,便于有关机关收集证据、防止物业公司推卸责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很显然,这条新规定扩大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那么我们应该具体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呢?对此专家提出了四条建议:第一,加装必要的监控、安保设施;第二,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检查、排查建筑物自身风险、隐患,明确建筑物各部位的管理责任人,建立相关台账随时备查;第三,要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当出现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事件后,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等的调查取证工作;第四,条件允许的物业服务公司也可以采取投保物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来辅助性地降低自身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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