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邻居间也少不了矛盾冲突。夏天到了,空调利用率增加,但由空调带来了纠纷要怎么办?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关系,两家的房屋类型均为上海的花园住宅,房屋相互毗邻,被告在房屋外墙上安装一中央空调的外机组,并自行在空调外机上安装添置了减震减噪材料。但原告认为空调运行时产生的强烈噪音和振动,使其既无法休息和安睡,为此原告安装了双层玻璃,此后原被告又多次交未果,遂起诉,请求被告拆除空调。 法院认为: 被告安装的空调使用时产生的噪声,虽对原告有一定的相邻妨碍,但被告已自行采取了减震减噪措施,尚未达到必须拆除才可以解决的程度。考虑到被告的空调外机产生的噪声确会降低原告的声环境质量。根据相邻关系应以互不损害和最低损害为原则。原告为减少噪声损害而添加的设施,与被告空调噪声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应给与原告一定的赔偿。 评析: 1、相邻侵害的综合判断问题。本案噪声污染,虽然没有相适用的国家标准,但没有标准不等于不构成相邻侵害。判断时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 2、相邻纠纷排除妨害的处理原则。《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相邻纠纷的四个处理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该条款要将四个原则作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相互兼顾,不可偏废。最大限度的平衡两者的利益,维护邻里间的和谐。 3、上海市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还应适用《上海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其中第十二条对空调设备排风口中心与相对方房屋固有门窗的最近距离设定了距离要求,制冷额定电功率不满2千瓦的为3米;制冷额定电功率2千瓦以上不满5千瓦的为4米;制冷额定电功率5千瓦以上不满10千瓦的为5米;制冷额定电功率10千瓦以上不满30千瓦的为6米;制冷额定电功率30千瓦以上的,按每增加20千瓦距离相应增加1米计算。确因客观条件所限,应当采取其他保护相对方权益的措施,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方可安装。 (豫园司法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