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学习、生活、出行便利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自9月1日实施。上海市公安局按照“就近、便利,覆盖全市各区”的原则,从方便港澳台居民申领的角度出发,在全市设立了25个受理点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9月1日起,符合申领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可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至本人居住地所在区的受理点申请办理。 申领条件是什么?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因需要采集本人照片和指纹信息,本人需一同前往受理点)。监护人应当同时交验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申领材料有哪些? 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需交验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递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领流程有哪些? 前往居住地所在区的指定受理点申领居住证,就近采集人像信息(受理点及人像信息采集点信息附后);交验本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信息登记,居住地住址信息核对;采集指纹信息; 选择领证方式;打印《证件受理登记表》,核对无误后确认签字;取得《证件领取凭证》。 具体办理详情,请咨询各居委会,或联系宝山路街道范一梅,联系电话:5697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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