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华栋(虹桥司法所) 2016年10月,莫先生将房屋出租给李小姐,出租时莫先生已对该房屋的地板、墙壁进行了简单装修。李小姐在未征得莫先生同意的情况下铺设了墙纸并添置了吊灯、壁画、电视等物品,并与莫先生签订了为期二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因双方对续租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未能续签,但李小姐一直占用房屋。莫先生多次要求其腾退房屋,李小姐均以其要拆卸房屋装修为由,拒绝返还,莫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李小姐返还房屋并支付租赁期满后的房屋占用费。法理分析: 本案所涉房屋租赁合同是由莫先生与李小姐签订的,该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李小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若一方不遵守约定,另一方有权就合同约定向其主张合法权益。房屋内新增装修项如若无法拆除或移动,应由双方协商决定归属。房屋内物品是李小姐在承租期间添置,其在解除合同时有义务将物品搬走并腾空房屋交还给莫先生,同时,因其确实侵占了莫先生的房屋使用权,导致其无法将房屋再租赁于他人,故理应以原租赁合同的每月租金标准,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给莫先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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