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华栋(虹桥司法所) 杜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合同,跟团参加了日本七日游。在日本当地,全程由旅游公司的导游张小姐进行陪同。在一处旅游景点,杜先生想进行拍照,但周边指示牌上有“危険ですので、三脚などで撮影禁止”(危险,禁止拍照)的注意事项说明,杜先生不懂日语,导游张小姐也未对该事项进行说明,更未阻止杜先生的行为。 最终,杜先生因脚下打滑跌落受伤。张小姐当时也未及时进行救助,而是按行程原路返回后才送杜先生去医院。回国后,杜先生的妻子向旅行社提出索赔。法理分析: 旅游服务机构属于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导游作为其合法员工,带领游客出行属于履行职务。 作为专业人员,其对各类风险的防患意识应当高于游客,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景点及游客能够到达的公共场所的具体情况,对游客行为的合理性作出允许或是阻止的正确判断。 导游不顾客观存在的危险,未进行阻止,致游客身处险境,并实际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其所属的旅游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游客遇险或者受到伤害后,导游应当尽最大努力及时给予救助,未尽到救助义务,导致损害结果扩大的,旅游服务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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