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华栋(虹桥司法所) 2013年冬,小柳经人介绍与小雨相识并恋爱,双方次年在上海登记结婚。谁知婚后没几天小雨便人间蒸发了,小柳多方寻找,结果发现小雨又以其他姓名,在浙江省与他人登记结婚。经查,小雨原名小虹,现因诈骗罪被捕,其与小柳结婚时用的是伪造的身份证明,于是小柳想解除婚姻关系。 法理分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上,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进行结婚登记,应以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国家行政机关即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 众所周知,诉讼离婚是有前提条件的,即必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条件。但是本案中,小柳与小雨虽有结婚登记的形式,但小雨是用虚假身份登记的,是不合法的登记。不合法的结婚登记,不能作为合法的离婚案件来处理。同时,小雨使用的身份证号码是编造的,本身并未有此人存在,其不备诉讼主体资格,也即被告不明确。 因此,小柳可以采取行政法上的救济方法,即以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审查义务,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民政局或其上级部门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该婚姻登记,更为合理和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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