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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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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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

“婚内保证书”究竟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原被告系原夫妻关系,婚后发生矛盾离婚,因财产分割发生纠纷。被告曾在婚内两次出具保证书,表示从签署保证书之日起绝不存在婚外两性关系,否则由被告负其后果,包括全部房产、资金归原告所有。被告在签署保证书后仍与他人保持婚外两性关系,原告认为根据被告出具的保证书,被告名下房屋应归其所有,而被告则认为该房屋系其婚前财产,原告不能分割,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婚内签署的保证书可否视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出的夫妻财产约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婚内签署的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非《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即不符合夫妻(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规定。原被告此后未协议离婚,而被告在离婚诉讼中亦对该保证内容表示反悔,应当认定该保证书并未生效。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一种损害赔偿保证,离婚诉讼中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内保证书不属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系被告婚前财产,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案涉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小贴士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虹桥司法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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