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左讲故事,是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真实的工作案例,以讲故事的形式向普通百姓介绍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宣传日常消费维权知识,同时也是提醒经营企业与个人,在经营中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业诚信,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一档专栏。 大勇和小娟是外来务工人员,今年都在40岁上下。大勇在一家商场大楼当保安,而小娟则在一家家政服务公司做保洁,由于工资收入一般,他们平时省吃俭用,为的是多节省点钱寄回老家,贴补老家父母和一对儿女。 大勇和小娟来自安徽合肥农村,因为听外出的老乡说打工收入不错,所以3年前大勇一个人来到上海,先是在本市一家小菜场租了一间摊位当起了个体户卖菜,一年后妻子小娟也跟过来了。夫妻俩起早贪黑忙于做生意,虽然收入不高,但不管怎么说比在家务农强多了。 但是好景不长,大勇所在的菜场2年前遇到了动拆迁,里面所有的摊位经营户都被清退解散,所以夫妇俩只好另找出路了。夫妻俩一下子没了收入来源,既要承受房租,支付日常生活开销,还要往老家寄生活费,工作又不好找,那段时间大勇和小娟承受的压力特别大。 好在没过多久,在一位好心人的帮助下,先是大勇找到了现在的这家大型商场大楼当保安,负责大楼的安全保卫和值班执勤,随后小娟则被家政服务公司录取,做起了家政保洁工作。两人本身就是勤快之人,做事认真、手脚麻利,所以都被公司领导高度认可,因此两人在上海的生活总算是稳定下来了。 原先夫妻俩是在一个老旧小区与他人合租一套房,居住面积只有10平方米左右,厨房、卫生间还要合用。让夫妻俩无法忍受的是一套房中住了多户人家,且多数是早出晚归的住户,再加上隔音条件差,相互间噪音干扰特别大,几次想搬出去,都因外面的房租费用太贵而放弃。 后来大勇在朋友的介绍下,被集体公寓所吸引。这家集体公寓位于闹市区,听朋友讲这里原先是一家商务中心,后来被改造成几十套20至50平方米的公寓房,虽然房间小,但里面卧房、客厅、厨房、卫生间样样齐全,看上去卫生、整洁,且房租也不贵。 大勇回家与小娟商量,两人感觉都不错,没过多久就与公寓的经营管理方A公司签定合同,并搬家入住。一段时间住下来,夫妻俩对房子总体上还是比较满意的,环境干净、整洁,一家一户之间没有干扰,唯独不太如意的地方就是这里的电费贵了点。 原来,大勇夫妇在与A公司签定租房合同时,除了确定租房费以外,还签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里面提到,A公司为每位住户安装了一个独立的电表,电费按照每月收取,但感觉比国家规定的电费贵多了。大勇夫妇虽然有一点不解,但经营管理方解释说多收取的部分是用于公寓房公共部位用电和电损耗,所以大勇当时也没有在意。 忽然有一天,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来到这家集体公寓楼调查转供电的情况,找到大勇夫妇。大勇拿出当时与A公司签定的用电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A公司固定每月向其收取1.5元/度的电费,而国网电费账单上分为峰、平、谷三档,峰0.888元/度,平0.538元/度,谷0.266元/度,显然A公司收取的电费高得离谱了。 没过多久,A公司涉嫌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而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而大勇与A公司签定的用电补偿协议成为案件调查的重要证据,最后A公司因此事被没收违法所得外加罚款共计5万多元。 而大勇夫妇也收到了A公司退回的多收取的电费共计780多元,大勇拿到这笔退款后感慨道:“这笔退款是多收我们的不合理的电费。” 老左提醒 根据沪价管﹝2018﹞29号关于“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电费加上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不得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的精神,经营管理方不得随意定价收取租户的电费,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江湾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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