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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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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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小心”消费陷阱

暑假开始了,放假的学生们各种消费活动开始增多,经营者也趁此推出各类商品促销、服务优惠。但是,消费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各类“小陷阱”,下面通过两则案例来具体了解一下:

案例1

蔡某和几个同学在某KTV唱歌,结账时发现费用比实际多出80元,于是蔡某找该KTV的服务人员理论。他们告诉蔡某,该KTV由于生意火爆,供不应求。出于对其他消费者的公平,从而划定了客人的基本消费额度,无论蔡某消费了多少都要支付其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300元。该KTV的规定是否合法?

【律师意见】

本案中,只要KTV服务员在蔡某消费前明示或者口头告知最低消费标准,蔡某就具有了选择权,之后的消费行为就接受此约束。通常情况下,只要商家在消费者消费前向消费者明示或者口头告知最低消费标准,并给予消费者是否在此消费的选择权,就不存在过错。但此案中,KTV在蔡某消费后提出该条款,侵害了蔡某的自主选择权,是无效的,对蔡某没有约束力。【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阐明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有权获得价格合理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案例2

一日,小柳得到了一张优惠券,免费得到次头发的水疗护理。小柳进入美发店,当拿出优惠券想要使用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凭优惠券是可以免费做一次免费水疗,但是水疗所需的精油等需要自己支付。小柳当场提出质疑。工作人员最后表示,如果要进行免费水疗就得支付200元的材料费,否则就不予水疗。

【律师意见】

本案中,美发店的行为属于违约。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分析,商家通过派发优惠券搞促销,属于要约行为。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商家不按照优惠券载明的内容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特定的意思表示。  (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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