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女士与李女士于2017年8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李女士承租王女士位于黄浦区的一套房屋,租金为每月3000元,一季度一付,先付后用,租期为3年。合同没有对房屋转租事宜进行约定。2017年12月,王女士发现李女士将房屋转租给小苏,遂与李女士沟通,要求小苏尽快搬离,李女士表示房屋已由其承租,转租给小苏是她的权利。由于协商无果,王女士于2018年1月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李女士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女士发现李女士将房屋转租给小苏后,与李女士协商无果,遂起诉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于法有据。 本案中,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起诉解除合同的时间是有要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主要是为督促出租人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该6个月期限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与中止、延长的规定。因此,王女士发现李女士私下转租时,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异议,行使合同解除权。 咨询电话: 021-62325490 18116052015 电邮: gudaofenghuo@hotmail.com (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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