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上海开始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多项标准,此外,上海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也有调整。详情如下: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7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480元调整到2590元,增加1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2元调整到23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能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缴纳。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以及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也不作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劳动者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了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支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人工成本、全市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统筹兼顾了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低收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关于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标准 7月1日起,本市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整,具体为: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197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为1580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为1330元/月。 此外,本市还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伤残津贴: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21元/月,致残二级增加386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65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36元/月。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8292元/月,致残二级7737元/月,致残三级7268元/月,致残四级6804元/月。 生活护理费: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7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30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228元/月。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抚恤金: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2020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7月1日起,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月增加90元,增幅7.26%。本次调整的社会救助标准还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救助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等。 低保家庭中未成年人救助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高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民政定期定量补助对象救助标准:1、重残无业人员、司法老残等3类对象,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2、散居归侨、因公致残知青等7类对象,在原救助标准基础上,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幅(7.26%)同步增长,每人每月增加额在150元—370元之间。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本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从每人每月1615元调整为1730元,月增加115元。 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收入认定标准: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中,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660元,其他标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家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申请救助家庭中就业人员收入豁免标准为每人每月870元,与去年标准保持不变。 在经济状况认定时,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达到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按照该标准予以豁免,进一步鼓励救助对象自立自强。 关于上海职工医保 7月1日零时起,本市职工医保将进入2021医保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55万元提高到57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仍按规定继续报销80%。 2021年医保年度的职工医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均不作调整,仍然按照202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 2021医保年度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也将于7月1日计入,计入办法与2020医保年度一致:在职职工的个人缴费,按本人实际缴费金额全额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也划入一部分至个人账户,其划入标准不作调整,按照2020医保年度标准执行。(整理自上海发布、上海市人社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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