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公告牌

版面概览

上一版  下一版   

 

2020年04月08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一篇   下一篇

 

执法案例

案例一:销售假劣口罩,受到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4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松江分局开展缜密侦查和市场监管部门成功侦破一起特大生产、销售假劣口罩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邹某等6人,捣毁制假窝点1处,现场缴获假冒品牌普通口罩10余万枚,以及大量制假原材料和制假工具,并对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评析】

制售假劣口罩、防护服、假药等物品,应当承担什么责任?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详见“刑法”140条规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详见

“刑法”第145条规定)

案例二:问题手机不退换,消委维权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6日,消费者龙某(以下简称消费者)在广安市武胜县鼓匠乡某手机专营店(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了一部价格为998元的某品牌手机,并让经营者现场进行调试,显示功能一切正常后支付了货款。消费者使用两天后手机不能正常开关机,找经营者协商退货,经营者却以“一经售出,概不退货”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发生争执,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于2013年5月9日向广安市武胜县消委会投诉,请求予以调解。

【调查处理及结果】

经查证,消费者所提供的消费凭证反映所购手机日期为2013年5月6日,通过对该手机现场调试,确实存在不能正常开关机的问题。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据此,经营者利用无效格式条款不履行三包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成立。经广安市武胜县消委会调解,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一部同型号的新手机。

【案例评析】

本案是经营者利用无效格式条款不履行三包义务的典型案例。“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声明属于单方面免除、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其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声明无效。提供格式条款已然成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的通用合同方式,但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不能排除消费者的权利,也不能免除、减轻其自身法定义务,制定格式条款应充分考虑双方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而不应用作逃避法定责任的“保护伞”。

案例三:钻政策空子不成担风险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楼市调控政策,如民间俗称的“限贷令”、“限购令”等,对遏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起到一定作用,但客观上也引发许多相关纠纷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由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分析了该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及案件审判思路,并就调控政策出台后,房屋买卖交易中如何避免出现纠纷提出建议。

【案情简介】

浙江籍的陈先生打算退休后在上海买房,跟在上海工作的儿子住得近些。根据上海市政府2011年1月出台的规定,非沪籍居民在沪购房必须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内在沪累计缴纳一年以上个税缴纳证明或社保缴纳证明。然而,陈先生从未在沪工作过,更没有在沪缴纳过个税或社保。陈先生认为买房的时候补缴一年社保,就有资格购房了。于是,2012年6月,陈先生与方先生、中介三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陈先生购买方先生名下房屋,并于20日内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陈先生向方先生支付了定金5万元。2012年7月,上海市房管局发布通知,强调非沪籍居民持社保缴纳证明购房的,必须是“累计缴纳,不得补缴”。陈先生傻了眼,赶紧联系方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5万元。方先生不肯,陈先生无奈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非沪籍居民,对于自己并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应是明知的。关于“不得补缴”社保的通知,仅是对已有政策的强调和细化,限购政策本身并无变化。原告对通过补缴社保以获取购房资格怀有不当的侥幸心理,对于最终未能签约具有过错,由此带来的交易风险亦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判决居间协议解除,驳回原告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法官指出,违反合同一方存在过错,是定金罚则的适用要件之一。在因调控政策出台导致签约未成的情况下,判断过错与否的关键,就在于违反合同一方对于自己可能因受调控政策影响而无法完成交易,是否应当有所预见。本案中,早在居间协议签订之前,就已有政策明确规定非沪籍居民在沪购房应“累计”缴满一年社保。原告应知道自己无购房资格,所谓补缴社保实际是钻政策空子,最终交易不成,理应由其自担风险。

(关于“定金罚则”《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天山路司法所特约刊登)

 

 

上 海 报 业 集 团      版 权 所 有

社区晨报天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