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崔烨 12月1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消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其中新增的30天“离婚冷静期”制度,上海将把办理流程中的“离婚登记预约”改为“离婚登记申请”。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为婚姻额外附上一道“保险”,但也有不少分析人士认为此举依然难以从根本上动摇居高不下的离婚率。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时“撕破脸”抢夺财产的剧情时而上演,面对节节攀升的离婚风险,在感情已经无法挽回的情况下,如何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经济权益?商业保险或许是不错的选择。 明确婚前婚内共同财产 无论性别,无论资产多少,在婚姻已经无法挽回之时,守护好自己合法的财产,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我国的《婚姻法》已经在保障婚前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力度上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则要保障双方的生活水平。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受益、知识产权的受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具体到保险产品上,由于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保险作为家庭理财的工具,尤其是一些分红型和养老保险。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交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相当不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然而保险专家提醒:“将保单变现并不是一种利益最大化的方法,虽然变现后双方财产分割更为简便,然而提前退保却会有不小的损失。”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是和平分手,需要在婚姻关系变化后对保险合同进行一些处理。法律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当时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因此在投保后如果双方离婚,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但离婚后对于保险合同需要及时做一些变更。 “事实上,在投保时就应该指定好受益人,具体包括投保人和收益人的及时变更,并确定受益比例。”保险专家指出,既然已经不是夫妻,那么作为投保人的一方应该配合另一方做好投保人以及银行帐户、通讯地址的变更,以使合同继续有效,避免因不能及时交费造成的中断。 合理配险保全婚姻资产 生活中因为离婚而进行财产分割甚至对簿公堂的事情并不少见,保险不仅是需要被分割的财产之一,同时也可以成为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有效手段。上述专家进一步表示,保险由于具有资产隔离的作用,通过指定受益人的做法可以很好地保护自己的资产。婚前财产方面,可以在婚前就购买保险,并足额交清保费,那么这份保单就属于个人财产,保单现金价值不受日后婚姻变动影响。婚后财产从保障角度来看,首先可以为自己购买意外险和健康险,受益人为本人。如果出险,此部分受益均为婚后个人财产,免受婚姻风险冲击,因为因人身伤害或疾病获得保险赔偿,保险金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需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购买和人身相关的寿险时,合同中的财产利益明确由受益人享有。即如果一方给自己买保险,受益人是自己或者父母,这时候财产不分割;如果一方为父母购买保险,受益人为自己,财产一样不被分割。此外,如果是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保单,且明确是父母赠予单独所有,离婚时无需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为子女购买的保单也无需分割。因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应视为对子女的赠予,保单归属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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