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除夕前一日,杨浦一居民为图方便,随手将垃圾从三楼家中抛出,楼下途经路人惨遭“飞来横祸”。4月9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高空抛物案开庭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本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名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於某某为图省事,将一袋装有陶瓷杯碎片的垃圾从其居住的三楼厨房窗口扔出,砸到正在楼下人行通道处的被害人蒋女士头面部,蒋女士的右侧眼角瞬间鲜血直流,经及时送医救治后,所幸未危及生命。经鉴定:被害人蒋女士右眼角外侧一处瘢痕,共缝合六针,右前额一处擦划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同时杨浦区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3月2日,被告人於某某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 3月17日,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於某某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於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预交钱款用于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社会反映突出的高空抛物犯罪作出明确,增加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入刑明确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有利于厘清责任边界,发挥法律震慑作用。除了法律规制,破除高空抛物陋习还需社会公众共同努力,从自己做起,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杨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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