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知青子女,户口落户上海后,与爷爷、奶奶、叔叔共同动迁到现公房内居住,承租人为爷爷。叔叔成家后搬出去另过,户口也已迁出。现在爷爷、奶奶均已过世,我打算到物业变更承租人后买下该房所有权,但遭到叔叔的反对,请问该房屋叔叔还有份额吗? ——顾先生 答复: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调解结果:根据居民所述情况,新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侄子同意补偿叔叔80万元,同时叔叔自愿放弃房屋使用权,并协助侄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对此协议均无异议,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新泾司法所李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