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营业员,我所在的直营店因经济不景气处于亏损。今年5月公司把此店关闭,并把我调到另一直营店上班。因离我家较远,我不同意,且多次与公司协商换个离家近的店。公司未同意我的请求,居然还在一个月后把我辞退。请问在我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就将我辞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不应该支付我双倍经济补偿?——林女士 答复: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调解结果: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新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林女士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林女士已在公司工作 2年,故公司同意在协议书生效后,支付林女士 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双方对协议均无异议,此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新泾司法所李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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