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日工作时间是8小时。公司经常会因业务繁忙要求我们加班,我认为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最近又刚好家里有点事,未同意公司加班要求,结果被公司辞退,问公司这么做合理吗? ——贾先生 答复: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调解结果: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新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1.贾先生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由于贾先生与公司合同未到期,故公司同意在协议书生效后,支付贾先生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对协议均无异议,此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新泾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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