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薛某处购货若干,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在合同签订时,担心薛某将手头紧俏的货物再卖与他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我向薛某支付3000元定金,若我违约,对方可没收定金,若对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并向我支付违约金5000元。之后,当我按约定去支付尾款时,被薛某告之已将此货物卖与他人。随后我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但他拒绝支付。请问我该怎么办?——李先生 答复: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双方可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调解结果: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情况,新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经过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首先薛某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向李先生赔礼道歉;其次薛某双倍返还李先生支付的定金。双方对协议均无异议,此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新泾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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